释义 |
被告和原告之间没有优势劣势之分。被告和原告之间地位上是平等的,原告主张权利,需要用证据支持,被告反驳仍需证据。机会都是均等的。不存在优劣的问题,都是一个事实。原告的优势:,1、可以选择起诉与否、诉讼的法院、起诉的时间、起诉的案由。2、可以有充分的时间为自己准备证据。被告的优势:,1、可以不用垫付诉讼费。2、可以有针对性地对抗原告的起诉。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告地位比较被动,尤其是刑事诉讼中。但也不能说优势劣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