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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告是过错方原告是不是占优势
释义
    被告和原告之间没有优势劣势之分。属不属于过错方和在诉讼中占不占优势没有直接关系,在诉讼活动中,想占据优势,应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并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自己所说的事实,是否属于过错,应看自己提交的材料能不能证明,是否可以认定对方存在过错。
    被告和原告之间地位上是平等的,原告主张权利,需要用证据支持,被告反驳仍需证据。机会都是均等的。不存在优劣的问题,都是一个事实。
    原告的优势:
    1、可以选择起诉与否、诉讼的法院、起诉的时间、起诉的案由。
    2、可以有充分的时间为自己准备证据。
    被告的优势:
    1、可以不用垫付诉讼费。
    2、可以有针对性地对抗原告的起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告地位比较被动,尤其是刑事诉讼中。但也不能说优势劣势。
    原告和被告哪个更吃亏,具体情况如下:
    1、当原告还是当被告要取决于实际情况:如果是他人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又不想补偿:就只有原告起诉,如果当事人还是想当被告、让对方来起诉,对方不起诉就无法争回自己的权益;
    2、当原告需要先预交诉讼费,如果证据不充分、理由不充足而败诉,原告就要自己承担诉讼费的损失了;
    3、当原告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诉讼请求没有,也不会胜诉;当被告如果证据充分、理由充足也不一定就会输官司。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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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1:0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