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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次土地确权有什么规定
释义
    (1)协商.因权属界线不清,权属不明,引起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各方当事人应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等,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从实际出发,互谅互让,团结友善,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划定土地权属界线,明确土地归属,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2)处理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明确土地权属.
    (3)搁置争议对在短时间内难以协商,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时可搁置争议.为了保证土地面积量算的不重不漏,须协商或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时画定一条工作界线,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该工作界线只用于面积量算,不作为今后确权,划定土地权属界线的依据。
    一、土地纠纷的法律条文
    土地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
    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涉及土地纠纷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的原则有:
    1、考虑到各方的利益,相互理解、相互让步、相互帮助和团结。相邻方对土地、山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或者因环境污染发生争议后,必须本着相互理解、相互让步、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也应当考虑各方的利益,妥善解决纠纷;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在处理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开始。例如,在处理边界纠纷时,如果未划定边界,则应根据方便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新的边界;
    3、公平合理。相邻关系种类繁多,法律难以对各种相邻关系作出具体规定,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从实际出发,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兼顾各方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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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4: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