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第一种是在我国的行政处罚的限制范围之内所作出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要进行行政处罚时,要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限制范围之内所作出自由选择,这种自由选择既包括了同一种类的处罚,也包括了不同种类的处罚。 (2)第二种就是在行为方式上所做出的自由裁量,当行政机关要对具体的事件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选择的行为方式是自由的,可以是不作为也可以是作为。 (3)第三种就是在行为时限上面所做出的自由裁量,在我国有很多的法律法规上面没有规定具体的行政行为的时间限制,所以,我国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时间上自由地进行行政处罚的裁量。 (4)在认定事件事实的上面所做出的自由裁量,我国的行政机关对于事件所归属的性质如何进行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利。 (5)在事件情节是轻是重上面所做出的自由材料,我国的法律当中,对于某些事件有相应的概括为情节较轻的情况出现,对于所谓的情节较轻还是较重,我国的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的权利。 (6)对于最后的裁判执行是否成立,我国的行政机关也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