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四项义务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义务具体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亲自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要决定; 2、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行政正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安措费用; 5、按规定和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6、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 7、统筹管理股份公司各个板块的安全生产工作;督导各个业务板块安全生产的运行;相关法规标准的修制定;危机事故的处理;外部安监局等部门的沟通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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