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新生入学政策年龄应满6周岁。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不足龄的孩子无法取得学籍。适龄孩子确因身体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应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区教育局小教科审核批准,年龄可视不同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