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贿罪未遂的如何认定? |
释义 | 符合下列标准认定未遂: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区分受贿罪未遂与预备的根本标志。 (2)犯罪未得逞,这是受贿罪未遂与既遂相区别的根本标志。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受贿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区分受贿罪未遂与中止的根本标志。 一、掩饰隐瞒所得罪未遂怎么处理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至于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大小,则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定。但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未遂犯,也可以与既遂犯同等处罚,而不予从轻或者减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未遂的认定标准应该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当中,因为第三方的因素导致犯罪的目的没有得逞,实践当中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存在着犯罪未遂,本罪犯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3~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犯罪未遂的处罚应该比较轻。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 一般说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客观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被告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接近犯罪对象。 (2)被告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 (3)实行的行为必须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 (4)实行的行为必须是在行为人的犯罪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并且能够反映其犯罪意志。 2、犯罪没有得逞。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区别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它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是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2)是犯罪行为没有完成。 (3)是法定的危险状态没有具备。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未遂法律规定的处罚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 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 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三、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认定区别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二)犯罪未得逞(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二)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不限于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在实行终了之后犯罪既遂之前,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采取积极行为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是犯罪中止自动性的一种表现。(三)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为:犯罪未完成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是犯罪未遂与着手实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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