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借条的借款是否属于贿赂 非公职人员 |
释义 | 有借条的,是否构成受贿行为或构成受贿罪,应根据具体情节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向服务对象或下属人员借款,有明确的还款时间,借款用途明晰,借款理由充分合情合理,如家庭经济来源差,确需借款的,不涉嫌受贿。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借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一、单位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1、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而单位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条件时,才能构成犯罪,如某国有单位虽然索贿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尚构不成单位受贿罪。另外值得注意,受贿罪中索贿的刑法明确规定要从重处罚,而单位受贿罪中索贿则不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受贿罪是复行为犯,构成此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即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而单位受贿罪只要国有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单位受贿罪,没有要求构成此罪的单位必须具有利用本单位相关职务或职权的行为。 3、单位受贿罪中要求具有情节严重的行为,且该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必要条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而受贿罪的定罪中没有该情节的要求。 二、我国刑法关于受贿行为的规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从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1、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收受贿赂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收受贿赂,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受贿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三、行贿人不承认行贿如何处理 行贿人不承认行贿可以根据相关的调查人员所进行的证据方面的收集来进行合理的处理,如果说确实证据非常的充分,那么即使是不承认的话,也可以是定罪量刑的,行贿罪和受贿罪都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要犯罪,在《刑法》理论上两者称之为对合犯,即有行贿一般就有受贿。在实践中,由于行贿和受贿都是秘密进行的,所以取证很困难,因而有时候会有纪委的介入。 如果在庭审时行贿人声称自己行贿,但受贿人坚决否认,一般要通过其他证据来判断是否受贿, 比如行贿的物品、财产、时间、地点,受贿人有没有相反的证据或者否决的证据,如果真的没有任何证据印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能定无罪根据这就要举证了!行贿人不能证明行贿的事实,那行贿就不存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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