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是: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