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续盘问24小时由谁决定 |
释义 | 继续盘问二十四小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1、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2、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3、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4、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 5、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6、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7、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8、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9、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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