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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续盘问24小时由谁决定
释义
    继续盘问二十四小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1、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2、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3、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4、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
    5、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6、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7、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8、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9、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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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3:4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