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释义 |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主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下同),或一年中单次活动规模达1000人以上的,实行登记建档。登记建档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所在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提供活动场所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拟登记建档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材料进行核实后,报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三)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建档后,报市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存档。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类管理、场所自治的原则,建立健全省级把关与研究制定政策、市级指导、县级管理、乡镇(街道)具体管理的工作机制,依靠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村两级责任制开展相关工作。 (一)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牵头负责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包括审核、录入场所信息,对场所进行登记编号并发放场所登记编号证;组织开展对乡、村两级有关人员、场所负责人的相关政策法规培训,重点对实施登记编号的场所进行指导管理。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辖区内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包括组织采集、核实场所信息,建立场所档案;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相关法规政策;防范、制止、整治违规建设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滥塑民间信仰神像及非法开展民间信仰活动等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指导场所实行民主管理;对场所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管理民间信仰事务,具体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日常事务,包括采集场所信息,申报拟登记编号场所;协助宣传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监督场所的日常活动,发现非法活动及乱建场所、滥塑神像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开展监督和检查。 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将民间信仰纳入管理,为做好民间信仰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间信仰工作,相继出台相关文件,就加强新形势下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作出专门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民间信仰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民间信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法律依据: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_、祈福禳灾而建立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宇,包括具有原生性、地域性、民族性、多样性、历史传承性和原始宗教特点的庙宇。 第四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主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下同),或一年中单次活动规模达1000人以上的,实行登记建档。登记建档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所在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提供活动场所材料,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拟登记建档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材料进行核实后,报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三)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建档后,报市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存档。 第五条 拟登记建档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建档编号信息表》(见附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活动场所情况说明; (二)活动场所经费来源情况; (三)民主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四)反映活动场所现状面貌的图片; (五)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的场所土地和建筑物使用权无争议的证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应当在当地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经常参加该场所活动的群众代表民主推选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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