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在满足法定条件之后即可依法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宗教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二)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三)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四)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五)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准予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