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怎么处罚 |
释义 | 根据情节的轻重,非法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将会收到责令整改、警告、罚款的处罚。 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 应受到处罚的行为: 1、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3、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4、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5、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6、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 7、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8、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我国气象技术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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