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完成销售任务是否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理由? |
释义 | 销售岗位员工未能完成销售任务,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先为其调整工作岗位,若仍不能胜任工作,则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新工作;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履行且未能达成协议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法律分析 1、劳动者未能完成销售任务的,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2、销售岗位的员工未能按照单位规定完成销售任务的,属于劳动者不能胜任现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拓展延伸 未完成销售任务是否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 未完成销售任务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义务完成其工作职责,包括达成销售目标。如果劳动者长期未能完成销售任务,且无有效的改善迹象,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这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提前警示、提供培训和支持等。此外,用人单位应当考虑其他因素,如劳动者个人能力、市场环境等。总之,未完成销售任务可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但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合理、公正地评估,并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未能完成销售任务并不直接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调整工作岗位,如果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或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并支付相应的工资。因此,未完成销售任务可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但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合理评估,并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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