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划分司法管辖区应考虑的因素包含以下方面: 1、人口数量分布状况,人口密集度在很大部分上制约着我国各地的司法需求。在没有其他因素干扰的情形下,人多需求就大,两者是呈正比的,反之亦然; 2、区域面积问题,区域面积的大小也是影响我国地区对司法需求的一大诱因。区域面积与人口分布之间通常互相联系,两者共同影响着司法的需求状况; 3、案件多寡,经济状况不仅在许多科学技术问题上占据着决定性作用,在我国司法管辖区设置问题上同样有着很大的影响作用; 4、交通通讯情况,交通通讯情况的优劣程度同样决定着司法管辖区的设置,法院的具体位置也要考虑边远地区当事人的便利,所以,交通通讯状况不好的司法管辖区不应设置过大; 5、权利的保障,平等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保障是为了让每个人都得到公平的司法救济权利,因此,这样的权利保障不得不成为司法管辖区设置的考虑因素之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