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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音频制品的报酬应支付给谁?
释义
    录音制品应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传播录音制品需支付报酬并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也需支付报酬,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法律分析
    录音制品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如果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拓展延伸
    音频创作者应享有何种报酬权益?
    音频创作者应享有多种报酬权益。首先,他们应该有权获得合理的经济报酬,以体现他们的创作价值和努力。这包括通过售卖音频作品、演出、授权等方式获取收入。其次,他们应该享有版权保护,以确保他们的作品不被未经授权的使用和盗版。此外,他们应该有权参与决策,包括作品的使用范围、授权方式等,以保护自己的创作意图和声誉。最后,他们还应该享有署名权,即在作品中被正确署名,以确保他们的创作权威和声誉得到尊重。综上所述,音频创作者应享有经济报酬、版权保护、决策参与和署名权等多种报酬权益。
    结语
    音频创作者应享有多种报酬权益,包括经济报酬、版权保护、决策参与和署名权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制品的使用必须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以确保其创作价值得到体现。此外,音频创作者还应得到版权保护,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和盗版行为。他们应有权参与作品的决策,保护自己的创作意图和声誉。最后,他们应享有署名权,确保其创作权威和声誉得到尊重。综上所述,音频创作者的报酬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160;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160;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160;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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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6: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