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录音制品应向着作权人付费。根据法律规定,使用已发表作品的录音形式需要向着作权人支付费用,除非着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制作和销售录音制品需要支付版税作为报酬方式。 法律分析 录音制品应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时,必须按规定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但着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情况除外。录制和发行录音制品应采用版税方式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该内容由 杨伟雄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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