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的关键措施 |
释义 | 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司法解释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指导意义,包括限定知悉范围、加锁防范、标有保密标志、采用密码或代码、签订保密协议、限制访问者、采取其他合理措施等。《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盗窃、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等侵权行为,违法行为者将受到法律制裁。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并经过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 法律分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第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第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第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第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第五,签订保密协议;第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采取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第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应该说,前述司法解释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极具指导意义的思路,企业完全可以采取前述司法解释所列明的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保护商业秘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该法,经营者不得以盗窃、贿赂等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也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已获得的商业秘密。同时,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的来源,仍然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也被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企业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限定知悉范围、加锁、标记保密标志、采用密码或代码等,签订保密协议以及限制来访者等,以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这些都为企业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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