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立案标准: (1)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2)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4)其他。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提供鸦片二十克以上、吗啡二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五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十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百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百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零点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mg/支、片规格的十支、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三唑仑、安眠酮一千克以上、咖啡因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