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税和地税是依据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而产生的一种税务机构设置中两个不同的系统。 它们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者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区别。前者征收的主要是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空所必需的税种( 消费税 、关税)和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税种的部分税收( 增值税 );后者则主要负责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营业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 ,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