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已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法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增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按其规定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为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所必需的保障性物资和装备,主要分为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三大类。 第四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战备,统筹协调、科学储备,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拓展形式、节约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应急物资储备调配工作。负责研究建立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确定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分工,审核重要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以及经费保障等;加强与邻近省区在应急物资方面的联动协作,根据需要向国务院请求应急物资支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