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理与执行期限有什么需要了解的? |
释义 | 律师分析: 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的期间有: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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