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工医疗保险等待期是多长? |
释义 | 社会医疗保险的等待期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结算,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个人和大病保险基金共同承担。不同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结算比例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需要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医疗保险的等待期一般为六个月,也有一些地区规定是三个月的。法律依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由个人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其中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计算,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其他医疗机构(含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下同)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参与支付的住院最高医疗费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以下简称住院最高限额)为36万元。 (三)住院起付标准以上、住院最高限额以下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超额累进制结算,具体比例为: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82%,退休人员86%;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84%,退休人员88%;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88%,退休人员92%。 2.4万元至36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88%,退休人员92%;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90%,退休人员94%;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在职人员92%,退休人员96%。 (四)住院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由个人和大病保险基金共同承担。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将按照一定比例结算,具体比例根据医疗费用的不同范围和医疗机构级别而定。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将共同承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住院最高限额的部分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费用将由个人和大病保险基金共同承担。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需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医疗保险并经过等待期后才能享受医疗费用结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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