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合同纠纷仲裁 |
释义 | 合同纠纷仲裁流程具体如下:一方当事人将发生的合同争议依法请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根据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最终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裁断。 《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一、劳动仲裁诉讼的程序问题有哪些 1、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七日内,决定受理立案与否。决定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申诉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缴纳仲裁费,补充相关材料;被诉人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缴纳仲裁费、提交答辩书和相关材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2、审理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后,应当准时参加仲裁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3、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先行调解原则。 当事人愿意调解的,仲裁庭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的案件由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办理撤诉手续。申诉人也可自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办理撤诉手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因请示待批、工伤鉴定等影响仲裁办案正常进行的客观情况,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后,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因被诉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需采取公告送达的,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仲裁庭。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仲裁具体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1、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祈人作缺席裁决。 2、先行调解。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要及时仲裁。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3、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听取申诉人及被诉人的答辩;仲裁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再行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案件,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对仲裁庭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4、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自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5、仲裁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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