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领取标准: 从2018年5月1日起,失业人员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政策执行期5年。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领取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事业保险进领取期限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理材料: 1.《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需提供原件),(是否需要盖章请以现场工作人员解释为准) 2.属于单位已失踪、注销或有劳动争议情况的,《广州市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无需单位盖章。有劳动争议的需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原件),单位失踪、注销的需提供单位失踪、注销证明(原件);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