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意味着结案,如果双方同意决定书的内容就进入执行阶段,如果被处罚人不服的话可以向县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不服复议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不申请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只有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应该履行的全部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人员撰写结案报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之后才算结案。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不是最终结案。 以下情况,可以结案处理: 1、执行完毕的; 2、终结执行的。符合终止执行条件终止执行的; 3、当事人未自动履行且经行政部门督促当事人扔拒不履行,但行政部门部门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纪律处分的,结案前应当已经依法移送。执法实践中,对于立案以后、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且违法状态消除,违法后果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结案;立案以后,因责任主体灭失致使行政处罚无法实施的以及案件移送管辖的,也可以结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