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定金和损害赔偿是可以同时使用的,定金是指在合同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作为履行保证,定金责任的承担不受实际损害影响,只要存在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分析 可以。 定金是独立於损害赔偿的一种责任形式,两者是可以并用的。 定金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定金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提,只要当事人存在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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