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能否并用? |
释义 | 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可以同时适用,但有一定的顺序。违约方应先返还双倍定金,如果不足以弥补损失,则要求损害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与合同履行挂钩,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是合同一方因违约而支付的赔偿金额。根据相关规定,定金和损害赔偿金的总额不得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违约金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或增加。这些规定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可参考于二手房买卖合同。 法律分析 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可以一起使用。 1、两者在适用时应有顺序,即要求违约方返还双倍定金,如果不足以弥补损失,要求损害赔偿,总额应限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该是实际损失金额减去定金罚则金额后的剩余金额; 2、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事先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定金金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的20%,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使合同的履行与定金的得失挂钩,从而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相比损害赔偿金的补偿性,定金则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而且定金的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定金是独立于损害赔偿的一种责任形式,两者是可以并用的。定金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定金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提,只要当事人存在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损害赔偿金,就是合同一方因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向另一方支付的损失赔偿金额。 损害赔偿金与定金的适用关系: (1)损害赔偿金与定金可以同时适用: (2)可见,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原因产生。而损益相抵原则要求赔偿权利人所获利益与遭受的损失基于同一原因产生。 (3)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这表明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并用时不能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计算: 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的,一般以合同约定为准。但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虽然仅仅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对于二手房买卖也是具有参考价值的。 结语 定金和损害赔偿金可以同时适用。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应按顺序要求违约方返还双倍定金,如仍不足以弥补损失,则要求损害赔偿,总额应限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保证合同履行,并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定金与损害赔偿是独立的责任形式,两者可以并用。损害赔偿金是因承担违约责任而支付的赔偿金额。在适用时,定金和损害赔偿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为准,但如过高,当事人可请求减少。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相关规定也具有参考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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