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机动车注销(报废)需如下手续: 1、填写相关查验记录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为居民身份证,单位为代码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号牌; 6、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7、车辆解体后的解体照片和车;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切割后部件的照片; 8、切割后车架号码部件的原件。 9、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一套。 10、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书,其中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要有“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委托书)。 注销机动车的条件: 1、机动车灭失的; 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4、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5、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法律依据:《注册登记规范》第六十一条 规定办理。保留牌照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分别是: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原车牌是由车管所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