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预防行政诉讼 |
释义 | 预防行政诉讼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出发。 第一,避免程序违法。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审批程序问题进一步严格了司法审查标准,第七十四条第一项明确规定“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法院也应判决确认违法。因此建议,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遵守立案、调查、告知、听证、时限、送达等法定程序要求,减少和避免因程序违法而败诉。 第二,尽快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行政部门年度考核办法。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上升为法定诉讼义务,进一步强化了司法机关通过行政案件审判对行政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建议尽快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行政部门年度考核办法中的主要内容,提升出庭率,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一项常态工作,对树立法治政府的形象起到积极作用。 第三,畅通行政诉讼与复议的衔接机制。建议行政复议机关充分发挥复议机关的监督纠错功能,解决行政复议中维持率高、纠错率低的问题,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第四,信息公开十分必要。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已成为近年来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一个重要增长点。因此建议,相关行政机关要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最大限度地满足和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符合公开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的公开;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畴或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主动沟通,依法履行告知释明等义务,取得申请人的理解;书面答复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做到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另外,对于部分涉嫌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的申请人,要进行严格审查,以兼顾维护法律严肃性和保障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都是违反依法合理行政原则的情形,城管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才能真正做到接受群众监督,依法合理行政,从而避免出现职业风险。 (1)正确处理好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 (2)正确处理好教育与处罚的关系; (3)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4)正确处理好堵与疏的关系; (5)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社会监督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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