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三定”规定草案初稿形成后,报送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三定”规定草案初稿形成后,报送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求;是否符合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向和原则;是否符合优化协同高效原则;是否符合有关机构编制政策规定;是否符合部门间职责分工明确、避免职责交叉的要求;是否符合制定或者修订“三定”规定的相关要求;是否符合机构编制用语规范。“三定”规定的起草部门(单位),应当就“三定”规定草案初稿中涉及其他部门(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三定”规定草案初稿时说明有关情况。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三定”规定草案初稿认为存在问题的,可以予以修改,也可以向起草部门(单位)提出修改意见。起草部门(单位)应当根据修改意见对“三定”规定草案初稿进行修改,并及时将修改后的“三定”规定草案稿,报送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三定”规定草案初稿形成后,报送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求; (二)是否符合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向和原则; (四)是否符合优化协同高效原则; (五)是否符合有关机构编制政策规定; (六)是否符合部门间职责分工明确、避免职责交叉的要求; (七)是否符合制定或者修订“三定”规定的相关要求; (八)是否符合机构编制用语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