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授权行为的界定 |
释义 | 专利授权行为是指国家专利审查部门依有专利申请权的民事主体之请求,按专利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认其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可专利性的条件,依法做出决定并予以公开告示的行为。 首先,专利授权是依申请行为。专利申请权的性质当属民事权利,旨在启动专利审查的法定程序。专利申请之权利人可以处分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包括转让、抛弃等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并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故剽窃他人成果、强迫他人申请专利或不申请专利之行为,权利人均可依法禁止。譬如,享有专利申请权利的人对发明创造有权不申请专利而以商业秘密方式予以保护,或以合同方式约束技术使用者,他人不得干涉,自然专利审查部门也不得主动予以审查。这表明专利授权具有被动性。 其次,专利授权行为是按照专利法规定的可专利性条件和程序来决定是否授予申请人专利权并予以公开告示的行为。可专利性的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前者主要指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后者主要指专利法第25条所排除保护的客体及专利法第5条所规定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发明创造。此外,还包括程序性条件,譬如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书的披露不充分等因素。专利授权有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两种。在我国,发明专利执行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执行形式审查。 再次,专利授权行为具有公示性。即专利授权之后,国家专利审查部门必须将专利授权的内容公之于众,包括权利人、权利范围、专利技术的具体实施等信息,都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的方式以登载于国家专利审查部门的公开出版物为主,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世界各国的专利审查部门都开通了数据库以网络查询的方式公开,方便社会公众和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掌握专利动态,了解权利分布态势,从而完备了专利制度发挥信息系统作用的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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