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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户一宅怎么认定一户
释义
    首先,农村一户居民只能拥有一块宅基地,也就是所谓的一户一宅。
    其次,对“户”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夫妻间分户的只能认定一户;离婚满三年以上的可以认定分户;
    (二)户口未迁移的外嫁女和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不能与父母分户;
    (三)丧偶(须出示已故配偶死亡证明)未再婚无子女的可以认定为一户;
    (四)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五)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但只有一个儿子的,父母随儿子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六)农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儿子,儿子结婚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
    (七)农户属二女户,无计划外生(抱)养、寄养的,女儿已结婚且男方入赘并承担赡养女方父母义务的,赡养对象应当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分户认定;
    (八)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已享受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含住房公积金、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九)农村五保户家庭已享受国家“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优抚政策的,不再安排建房宅基地;
    (十)分户认定严格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
    一、农村宅基地资格证怎么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必须是本村户籍且无宅基地的村民户。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年满20周岁)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或修路拆迁无宅基地的。
    (五)孤独户、零散户、占用基本粮田或大片耕地被上级主管部门认定拆迁户,拆迁后而无宅基地的第七条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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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5 18:5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