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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梁某与朱某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
释义
    一、2003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旭飞华达苑九洲阁房产为被告以一次性付款方式向开发商购买,该房的房地产证正在办理之中,原告以人民币22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该房;由于房地产证在办理之中,原告同意向被告付订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将钥匙交给原告,房屋在未过户给原告前,因该房产产生的收益及任何相关费用,均由原告承担;房屋在国土局办理过户登记申请时,原告须先向被告付款人民币10万元,待被告交完税费的同时,原告把余款人民币10万元付给被告;因被告已开通有线电视和管道煤气并已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押金,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后,原告应将押金退回被告。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订金人民币2万元。同年4月8日,被告领取了该房屋的房地产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协议书及庭审中双方的确认证实。
    二、原告于2003年1月至7月期间使用涉案房产。
    三、同年4月18日,深圳市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报告书显示:委托评估方为被告,评估净值为人民币251161元。深圳市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收取评估费人民币1000元,并开具了发票,顾客名称一栏注明为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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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7:0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