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育子女引纠纷,妻子两次起诉离婚终获法院支持! |
释义 | 因为丈夫和前妻已经有了儿子,甚至连孙子都有了,丈夫便不想让现任妻子再生育孩子,在妻子怀孕后丈夫也是强行让其将孩子给打掉,双方因此产生了矛盾,在妻子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这段婚姻终于走向了尽头。律说律答离婚律师表示到,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就生育子女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势必会影响到两人的感情,甚至导致感情的完全破裂。赵某和徐某均系再婚。赵某与前夫尚未生育便已离婚,而徐某与前妻已有一个男孩,并已结婚生育有一孙子。赵某与徐某结婚不久便怀孕,但徐某认为自己孙子都有了,再生育小孩觉得难堪,便极力阻止赵某生育,并强迫赵某将小孩打掉。赵某认为徐某没有考虑其的感受,与徐某争吵两次后离开徐某家,两人互无联系,随后赵某起诉离婚。但是法院认定两人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驳回了赵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赵某与徐某两人之间依旧没有任何联系,赵某便再次以两人确已无法和好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徐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徐某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赵某生育小孩。因此法院认为,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理解、互相尊重,被告徐某阻止原告赵某生育小孩,导致尚未有过生育的赵某生育小孩的愿望无法实现,确对原告赵某及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伤害,况且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之间互无联系,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夫妻感情应认定为已完全破裂,原告赵某的离婚主张,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遂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离婚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徐某因为自己已经有了孩子,而不想让赵某生育子女,并且强迫赵某将已经怀上的孩子给打掉,这侵犯了赵某的生育权,也使得两人的夫妻感情产生了矛盾,并最终直接导致了两人夫妻感情的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律说律答离婚律师提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因为生育子女的问题而产生了矛盾,生育子女的问题也是属于婚姻中的重要问题,所以当两人不能就该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两人的婚姻是无法再继续维持下去了,法院是可以认定两人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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