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卖非法开采石头什么罪? |
释义 | 非法转售开采石头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擅自进入矿区、擅自开采特定矿种等行为,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刑罚和罚金处罚。非法采矿罪的客体是侵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和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行为,主观上为故意为获取利益而采矿。非法采矿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分析 一、转卖非法开采石头什么罪? 转卖非法开采石头将会构成非法采矿罪。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非法采矿罪构成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非法采矿,即无证开采,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包括国营、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中作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人员和主要执行人员以及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人员和个体采矿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其主观目的是为获取矿产品以牟利。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要采矿的话,必然是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获得相应也就是获得许可证,没有经过国家的同意就擅自的存在着采矿行为。都是属于一种非法采矿,这是属于一种破坏资源环境的行为。将会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惩罚。 结语 非法转卖开采石头构成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获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重要矿区或他人矿区采矿,或擅自开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者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将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非法采矿罪侵犯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进行了侵犯。非法采矿行为包括无证开采、进入禁区采矿、违规开采等,对矿产资源造成破坏。此罪的主体为直接责任人员,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为获取利益。非法采矿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以维护资源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 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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