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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时代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
释义
    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在网络上擅自上载、下载、转载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行使专有版权的行为。侵权行为具有直接和间接两种形态,包括直接侵权行为和帮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权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侵权人应按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法院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赔偿五十万元以下。
    法律分析
    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
    其二,使用行为违法。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呈现极为复杂的形态,既包括直接侵权行为,也包括帮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权的行为、或使他人直接侵权的后果得以延伸或扩大的间接侵权行为。根据传统版权侵权的概念再结合网络自身的属性,可以对网络上版权侵权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即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又无法律根据擅自上载下载在网络之间转载或在网络上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任何专由版权人享有的权利若是经过版权人许可或者他的行使属于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则不属于版权侵权。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赔偿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拓展延伸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法律要素和判定标准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法律要素和判定标准是指在网络环境中,对于涉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素和判定标准。法律要素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品的保护范围等。判定标准主要包括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性、是否构成侵权的程度等。在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被侵权作品的原创性、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影响、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此外,还需要考虑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特殊性,如网络传播、复制、展示等行为的判定。综上所述,法律要素和判定标准是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认定和裁决的依据。
    结语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认定和裁决需满足一定的法律要素和判定标准。法律要素包括侵权行为、著作权归属和保护范围等,判定标准则涉及实质性相似性和侵权程度等因素。法院在综合考虑原创性、行为性质和主观故意等方面判断侵权案件,同时也需考虑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特殊性。综上所述,法律要素和判定标准是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认定和裁决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二节 表 演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二十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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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7:3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