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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著作权法律规定
释义
    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规定是指在网络环境下,除了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外,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也应受到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为保护著作权和相关权益,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除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技术措施指的是用于防止未经许可浏览、欣赏、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部件。
    法律分析
    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规定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规定是什么的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拓展延伸
    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及相关法律规定
    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及相关法律规定是一项关乎创作者权益和网络环境健康发展的重要事项。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保护著作权可以鼓励创作者创作更多优秀的作品,激发创造力和创新能力。其次,著作权保护可以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有作品的经济利益和声誉权益。此外,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还可以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动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增加。
    相关法律规定方面,我国《著作权法》是主要法律依据。根据该法,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文学、艺术、科学和其他作品,无论其形式、表达方式和载体。创作者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来确立自己的权益,同时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等权利。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包括民事赔偿、刑事处罚等。
    综上所述,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不可忽视。通过相关法律规定的保护,我们能够维护创作者的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以及构建一个良好的网络创作环境。
    结语
    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不可忽视。通过相关法律规定的保护,我们能够维护创作者的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以及构建一个良好的网络创作环境。《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来保护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以保护创作者的作品不被侵权。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是法律的底线,也是推动文化繁荣和创新发展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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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2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