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当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赔申请时,被保险人可以通过申诉程序来对保险公司的决定提出异议。然而,保险理赔申诉的期限是有限制的,如果错过了申诉期限就无法再申诉。 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在收到保险公司理赔拒绝通知书后,可以在60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诉。如果被保险人不服保险公司的再次拒赔决定,可以在60日内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此外,《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验。发现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逾期未通知的,对于已经过去的合同履行期限,视为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 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发现保险公司存在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应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导致理赔申诉期限已过,那么被保险人将无法再通过申诉程序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2.《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