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违反了党纪国法,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是党员的话,需要根据党员相关法律依法进行处罚。公款私存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一是逃避债务。部分企事业单位为逃避债务,以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出纳员名义在银行开户,单位的大部分收支业务通过个人账户核算管理。二是规避监管。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比较严格,对单位使用现金结算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部分单位为逃避金融监管,便于在业务活动中使用大额现金结算,直接将单位现金收入存入个人账户,或者以提取备用金名义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对其视同库存现金核算管理。三是谋取私利。部分单位或财会人员为帮朋友完成揽储任务,或者为了获取银行揽储的蝇头小利,有的将资金从单位正常银行账户转存个人账户,有的直接以个人名义在银行设立收入专户,将单位经营收入存入该账户,对其视同现金核算管理。四是贪图省事。部分单位对公款私存这种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五是内控管理缺位。部分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现金管理不严,银行开户没有相应内控监督管理制度,造成大量公款私存。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 第四章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一章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储蓄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