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共同犯罪中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包括同案犯的姓名、地址、身体特征、联系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不得认定其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逮捕同案犯的过程中确实起到了协助作用。比如被告人现场认定后,同案犯被逮捕;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逮捕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被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线索,有关机关相应逮捕了同案犯; 被告人说明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并按要求与对方联系,积极协助公安机关逮捕同案犯,应视为立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