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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试用期内离职,能否要回前一家公司的离职证明?
释义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劳动者在试用期离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退回上一单位的离职证明,如果被拒绝,可以要求新单位出具新的离职证明。劳动合同在离职时不需要上交公司,但劳动者必须持有一份并且用人单位必须留存二年备查。离职证明需要提交给新单位,避免劳动纠纷。公司拖欠工资离职时,离职证明应写明员工的基本信息、入职时间、离职原因、离职时间等,并加盖单位印章。
    法律分析
    试用期离职能要回上一份离职证明。试用期辞职因工作时间较短,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退回上一单位的离职证明为后续单位使用,用人单位拒绝退回的,可以要求该单位出具新的离职证明。一、如果是离职需要劳动合同吗需要带。劳动合同应该是一式两份的,离职的时候带走自己的那一份劳动合同就可以了。单位的劳动合同单位来存档,是不需要给离职员工的。如果担心后续纠纷,可以请原单位开具离职证明。而且找新工作时,有的新单位也会要求提供离职证明和薪资证明。劳动合同在离职时不需要上交公司。如有必要可暂交由公司人事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在劳动合同上加盖作废章。但是最终劳动者本人必须持有一份,并且用人单位自己那一份必须留存二年备查。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二、离职证明需要给下一家公司吗需要。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辞职后到新的公司,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证明是有义务必须提供给劳动者的。同时,劳动者也有义务将原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提交给新单位,避免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出现劳动纠纷。三、公司拖欠工资不开离职证明怎么办因公司拖欠工资离职,离职证明应写明员工的基本信息、入职时间、离职原因、离职时间等,最后写明日期,加盖单位印章。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单位须按照劳动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离职手续。
    结语
    离职证明是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必要书面材料,对于试用期离职的情况,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退回上一单位的离职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退回,劳动者可以要求该单位出具新的离职证明。离职时,劳动合同无需上交公司,但劳动者应持有一份并用人单位留存备查。离职证明对于找新工作也是必要的,新单位可能会要求提供离职证明和薪资证明。离职证明的出具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劳动者也有义务将离职证明提交给新单位,以避免劳动纠纷。对于公司拖欠工资不开离职证明的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劳动法规定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离职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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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3:2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