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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宜昌市工伤赔偿标准最新规定
释义
    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级别不同而有所不同,包括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这些费用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此外,因工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也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法律分析
    工伤级别不同,赔偿的标准也不同(一)伤残补助金1、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
    (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二)伤残津贴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结语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发生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赔偿标准也不同,包括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基金将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这些费用,以确保工伤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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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1: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