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土地确权 以后,户口全迁出即不能享受确权待遇。某个成员迁出,不影响土地经营权的使用。 1,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 土地承包经营权 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如果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不是全家迁出的,只是家庭的某个成员迁出,不影响土地经营权的使用。此成员的土地也不用交回发包方。根据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 展开剩余4% 法律客观: (1)《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 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 土地所有权 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村委无权收回确权后的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