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托受益权是否属于债权? |
释义 | 不完全是。信托受益权,“法律上的所有权”的对称,又称“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是指信托受益人在具体信托关系中就信托财产收益或利益享有的权利。它仅受衡平法的保护,不适用普通法上的有关规则。英美法理论认为,信托受益权具双重属性,一方面它属于“对人权”,是受益人对受托人享有的利益给付请求权;另一方面它具有“对物权”特征,是受益人对信托财产利益享有的“所有权”,适用有关对物权的规则。信托受益权不能独立存在,它只是受益人权利的一部分。 受益人的指定是什么? 受益人指定是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当时或订立后指定受益人的行为。指定受益人的权利由被保险人行使,因此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经被保险人同意后由投资人指定。指定受益人时,一般应提出受益人的姓名及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提出确定受益人的方法。除非保险合同中订有不可变更受益人的条款,被保险人有权随时撤消原指定的受益人并指定新的受益人。 信托的风险 1、道德风险: 由于从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或者作为产业集团公司的投融资工具,加上原先监管机构对其定位从事银行业务,遗留了不少问题。 2、风险传染: 因为信托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形成了一个较长的金融产品链,涉及很多利益主体,很容易将其中一环的其他主体和市场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传染到信托产品。当然信托产品的风险也能够传染给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 3、政策法律风险: 首先是一些信托产品本身就是规避监管、利用制度缺陷进行创新而设计出来的,就是满足项目资本金要求、满足流动性比例、满足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和受到宏观调控运应而生的。其次是一些信托产品是以土地、财政收入作担保进行信用增级的。而政策和法律在这些方面的规定是不完善的,极易造成担保无效和非法。 4、风险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投资的领域非常广,投资的方式非常灵活,需要多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力,但往往准备不足,经验不够。 5、缺乏流动性: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不得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收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 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依照上述规定和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信托属于什么风险 1、道德风险: 由于从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或者作为产业集团公司的投融资工具,加上原先监管机构对其定位从事银行业务,遗留了不少问题。 2、风险传染: 因为信托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形成了一个较长的金融产品链,涉及很多利益主体,很容易将其中一环的其他主体和市场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传染到信托产品。当然信托产品的风险也能够传染给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 3、政策法律风险: 首先是一些信托产品本身就是规避监管、利用制度缺陷进行创新而设计出来的,就是满足项目资本金要求、满足流动性比例、满足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和受到宏观调控运应而生的。其次是一些信托产品是以土地、财政收入作担保进行信用增级的。而政策和法律在这些方面的规定是不完善的,极易造成担保无效和非法。 4、风险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投资的领域非常广,投资的方式非常灵活,需要多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力,但往往准备不足,经验不够。 5、缺乏流动性: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不得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收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 信托有风险吗 信托产品本身是存在一定风险的,相对于其它的理财产品来说,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比较广。它的资金有些投资于实体经济,有些则投资于资本市场。因此,风险也是来自各方面的。所以,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时,需要注意这些方面。 信托公司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一种程度上来看的话,有点像“替人理财”。当投资者将钱放在信托公司后,他们会把这些钱进行投资,并且获取一定的收益,来帮助投资者实现财富的增值。 法律依据: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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