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清税证明怎么办理 |
释义 | 答:申请人需持《清税申报表》三份,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税务机关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算应纳税款、多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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