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是用于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身份证明文件。在1984年前的名称写作“身份证”。1984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并且开始颁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经主席令第4号公布; 2004年3月29日起,中国大陆正式开始为居民换发内置非接触式IC卡智能芯片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二代身份证表面采用防伪膜和印刷防伪技术,使用个人彩色照片,并可用机器读取数字芯片内的信息。 2018年2月7日,北京警方通报:2018年将适时推出居民身份证自助办理服务和流动人口微信办理居住证等相关事宜。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自2018年4月9日开始,部分城市和地区开展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核查试点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