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办理停业的理由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引起歇业和停业的原因包括: (1)企业因经济效益不好,其生产经营活动难以维持而宣布解散(2)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因联营合资经营期限到期而终止经营活动(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拒,造成企业消失或无法经营(4)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停业生产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 歇业是指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因经营能力或其他原因导致行政许可事项的终止。根据引起原因的不同,歇业可分为主动申请歇业和被动歇业两类。业是指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在有效期内因故暂时性停止生产经营或从事其他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引起原因的不同,停业可分为被动停业和主动停业两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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