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营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它是一种经营性的社会经济组织。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母的成立的,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1)事业单位是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而设立。 (2)社会团体是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而设立。 (3)捐助法人是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一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 3、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