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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金安区残疾证怎么办理
释义
    一、金安区残疾证怎么办理
    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残疾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由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4.初审、填发:县级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对于信息虚假或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县级残联直接填写评定表者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报市级残联审核批准。
    县级残联理事长要在残疾人证填发人处签字,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5、农村籍和城镇无业人员申请评残,按“属地原则”,持村(居)委会介绍信到户口所在乡镇残联审核登记盖章后,由本人在法定监护人(无监护人可有亲友或村居委指定专人)陪同下,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二寸近期彩色照片3张和病历或相关病情资料到县残联办理。
    6、城镇职工申请评残,由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带领,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二寸近期彩照3张、有关病情资料、工资单、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到县残联办理。
    7、残疾比较明显,能明显达到标准的,残联可直接办理。残疾不明显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病历证明。精神、智力残疾出具市精神鉴定中心证明。听力、言语、视力残疾出具村居及单位证明,致残时间、原因,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且每周三是金安区集中评残鉴定办证日,可集中办证,效率也会高很多。
    二、详细内容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的肢体残疾标准如下: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生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宣传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脚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级别程度计分
    一级(重度)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
    二级(中度)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
    三级(轻度)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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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6:18:03